使帝国主义诽谤我国限制科学研究的恶意宣传不攻自破。
12月28日(农历十一月初九日),议决事件为选举临时大总统,用无记名投票法、推举临时大总统修补者二项[11]。在此书中,巴氏通过对英国政治史的研究,针对辉格党人⑸的历史学家站在新教徒和辉格党人的立场上而极力美化使他们成功的革命的情形时,提出了历史的辉格解释的概念。
[2]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因为你是在信奉西方宪政为真的前提下,仅以其宪政模式去评价和衡量历史事物,这中间的种种复杂环境和历史境遇都被你轻而易举地一步跨越了。在今天,巴氏该著早已成为西方人文学界的一本名著,而历史的辉格解释作为西方式的一个评价方法之概念,也早已在西方学术界成为众矢之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相对于近代中国而言,由西而东传入的宪政可说是一个舶来品。在我看来,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张先生的《中国宪法史》恰恰就是体现了历史语境论这样一种方法论。
长期以来,传统学界几乎众口一词地将《钦定宪法大纲》视为清廷立宪的又一欺骗闹剧,是谓堵革命派和立宪派之口实之典型法宝。否则数千年前之陈言旧说,与今日之情势迥殊,何一不可以可笑可怪目之乎?参见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载陈寅恪著:《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79页。因此,不论政治宪法学宏观上的政治立宪主义主张,还是微观上的制宪权研究导向,都切中了中国宪法问题的要害。
韩秀义,男,山东莱阳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37] 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上),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如果制宪目标是巩固,就会导致制宪资源的相对固定化,这就意味着只能选取讨论性的制宪方式。许徳珩的意见是这一条不要修改,‘多民族三个字不用加在这里。
之所以使用制宪行为结构来分析中国1954宪法和美国1787宪法的制订过程,主要原因包括:其一,学界通常认为,1954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并且认为现行的82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1954宪法的回归,所以,解释1954宪法的制订过程就不仅具有历史意义,也会具有一定的现实作用。[42] 这也是笔者在阅读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权宜性概括,相当于罗伯特议事规则中的附属或次生动议。
1787美国制宪会议的开会规则主要包括如下五项内容: 第一,开会条件和表决。[31] 可能也是中国政治传统的延续。[18] 任军锋:《民德与民治:乡镇与美利坚政治的起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7页。限于篇幅,这里只做简要的列举性提示:在讨论联邦两院问题时,马萨诸塞制宪代表格里先生说自己过去是太共和主义了,虽然现在还主张共和,不过经验告诉他,这种一味拉平的共和精神是多么危险。
制宪资源影响着制宪目标的选择与制宪策略的运用,所以,制宪资源具有支持与限定的作用。如果这种多元概括和简要解释还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也许可以认为政治宪法学的学术主张乃至学术期望就具备了较为充分的理由。比如在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一条款时,田家英总结了对这一条的三个意见:一是主张在人民民主之下加专政二字。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国家对个人立法的方式,这是邦联议会无法胜任的。
如前文所解释的,无论是由宪法起草委员会组织的对宪法草案的非正式讨论,还是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中的讨论,都主要围绕宪法草案的枝节问题而展开。在这一意义上说,如果要达到中国宪法实施的规范化目标,不考虑制宪行为这一重要因素,而只是力图在具体制度上取得突破,那么,这种学术研究思路无疑本末倒置,因而也必然是一种理想化的研究进路。
同时,从产生的逻辑顺序来看,第一层次要先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由于1787宪法是要解决是13州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所以,1787宪法就需要获得大多数邦或州的认同,从而能够使该部宪法发挥规制作用。
关键词: 制宪行为结构。二是保障我国人民能够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13]尽管1787宪法并非是有关建国问题的完备性规定,但其法律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等性质已经基本具备,已经为1787宪法的规范化品质奠定了基本的前提性条件。进入专题: 制宪行为结构 制宪目标 制宪资源 制宪策略 宪法性质 。我们的动机,并非以英国政府为原模,统治我们的头脑。1949年召开全国政协、制定《共同纲领》时没有经过民主选举,形式正当性不足,但实质正当性充分。
依据《记录》主要有:代表发言时,其他人不得中途走动,不得交头接耳,不得读书、读小册子、读印刷或手写的文件。[15]关于1954制宪资源,这一历史信息至少透露出两点:一是制宪主体自身缺乏足够的制宪资源。
[30] 1954宪法草案的起草方向在表象上包含了两个逻辑,即事实确认逻辑和意识形态逻辑,但实质上则是一个逻辑,即武力或实力与意识形态相结合的逻辑。所谓制宪策略,主要是指制宪主体在使用制宪资源实现制宪目标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手段与方法。
如在6月15日的制宪会议上,由佩特森先生提出了新泽西方案。[⑤] 转引自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不能告诉的,就告诉他这是机密,不能告诉你好了。[12] 由此,或可简单地认为,1787宪法所要面对的都是紧迫的、现实性的问题,这样,1787宪法的制订目标就不会为某种意识形态或高远的政治理想所支配和所左右,从而务实地探究建立全国政府的必要性,从可操作的角度去探讨全国政府(联邦政府)的结构及不同机构之间的权能划分,去探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安排。国与军两者之间的这种高度统一的关系,其实就是民国政治的逻辑,此即政治与武力高度统一。[52] 寇延丁、袁天鹏:《可操作的民主:罗伯特议事规则下乡全记录》,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2页。
汉密尔顿方案的核心主旨是:总体权力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要想维持下去,必须吞并各邦权力。[24] 详尽内容可参见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上),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204页。
第二序列中的宪法、宪法形式及宪法渊源是构成宪法规范理论的基础材料或基石。《独立宣言》所宣示的自明真理之所以能够激起殖民地人民强烈的精神共鸣,并非是他们对某种时新观念或意识形态情有独钟,而是基本对《宣言》所列举的英王对殖民地人民所犯下的种种罪状的感同身受......1780年,在马萨诸塞,新的邦宪条款的制定可以说是参加制宪大会(convention)的代表与他们各自所代表的乡镇民众不断讨论斟酌的结果,其中大、小乡镇之间围绕邦议会代表权、行政职位的设置、司法权的地位、邦与各乡镇之关系等现实议题的争论正是7年后费城合众国立宪大会的基础和预演。
第三,对宪法草案讨论的枝节性与防卫性倾向。所谓制宪资源,主要是指在实现制宪目标的过程中制宪主体所可利用的各种力量、机会与参照对象。
[53] 刘擎:《中国语境下的自由主义:潜力与困境》,载于《开放时代》2013年第4期,第110页。程潜的意见是我意不必修改,因为人民民主就是人民民主专政。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从图式可以看出,这九个核心概念位于三个不同的层次,同时也分属三种不同的序列。关于总纲、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章的某些条文,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有关规定。
[51]而对包含这种元规则的罗伯特议事规则,中国草根民主实践精英是这样评价的: 《罗伯特议事规则》提供了大量的标准、手段以及具体的机制设计,将民主精神体现于会议规则之中,是一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民主。而且,一旦使用武力,就免不了同室操戈,血流成河,动乱四起,生灵涂炭,最后,是训练他们去为野心效劳。
中国政治宪法学只有在对中国宪法性质做出相对准确解释的基础上,才能为中国宪法修改和中国宪法规范化实施等重大问题的切实展开提供资源支持。杨奎松教授对此总结到:这一切问题的造成,虽然与毛泽东崇尚暴力的革命伦理观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仍旧是根源于中共领导人对农村实际及其阶级关系状况的错误判断。
[28]南卡罗来纳制宪代表巴特勒先生坚决主张由一人担任行政官,而之所以这样主张,是因为他有在荷兰的亲身经历,荷兰人受到外国人入侵威胁时,一群军事头目把国家弄得四分五裂。是高度集权的制度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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